當事人: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會強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定州市中興東路(大華公寓12#棟19單元E1室)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MA0F0E6075
經營范圍:住宅房屋建筑;建筑勞務分包;建筑裝飾工程;工程勘察活動;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防水工程;防腐保溫工程;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設計活動;園林綠化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爆破除外);風能發(fā)電工程;太陽能發(fā)電工程;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fā)展;金屬結構制造;工業(yè)控制計算機及系統(tǒng)制造;防水材料、建材銷售;苗木、花卉種植、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經查明, 2022年8月26日,你公司將承包的明月新城四標段31#、32#、36#、37#樓二次結構勞務部分工程分包給李俊紅。該工程位于定州市興定路北側、陽光公寓東側,目前工程主體外墻已完工,違法行為已停止。以上事實,以定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違法案件移交函》[(定建建)案移字(2025)第(01)號]、移送案件材料清單、責令整改通知書,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勞務施工合同、勞務合同、施工日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及說明、調查(詢問)筆錄、授權委托書、河北瑞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關于公司主管人員和該項目31#、32#、36#、37#樓二次結構勞務部分工程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情況說明》,受委托人身份證、河北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書、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復印件等資料和其他書證、物證等為證據,其行為已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的規(guī)定。
2025年4月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冀定城執(zhí)罰先告字〔2025〕建第002-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冀定城執(zhí)罰聽告字〔2025〕建第002-1號),你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結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2023年8月31日印發(fā))G010106201第二項“較重,工程已實施,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三十二點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點五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六五以上百分之零點八五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六點五以上百分之八點五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玖角壹分(27726.91)。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銀行定州市財政局,保定銀行定州支行(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依照有關規(guī)定強制執(zhí)行。
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